CRS风暴席卷 如何规避CRS风险实现多元化投资

发布时间:2018-07-11  浏览次数:

CRS是什么?对于一部分人来说,可能已经非常的熟悉,但是对于另一不部分人来说可能不知道CRS是什么?有什么作用?对于我们国人来说又有着什么意义?现在,领航海外给大家说一说CRS到底谁什么?

我们从2016年开始关注、学习和研究CRS。在这期间公司内部不仅开始组建团队,专门研究和讨论CRS的原文条款,而且参加过诸多专家大咖对CRS的深度解读,并与诸多律师、税务师、财富规划师、保险经纪师以及同行探讨。

在这个过程中,也经历了大量的客户咨询与实际解决方案操作,拥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并且实现了二者的相互结合与互相促进。

CRS是什么

CRS全称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翻译既有的称之为“共同申报准则”,也有的翻译成“统一报告标准”。是由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起,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共同响应、积极参与并快速行动,旨在推动国际税务“透明化”的重大行动。

CRS的形成历程

事实上,CRS最早的雏形出现在欧盟。2003年欧洲理事会发布的第2003/48/EC号指令,称为欧盟储蓄指令(European Union Savings Directive)简称“EUSD”,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跨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在这个指令下,这些欧盟国家以及他们的海外属地之间,开始进行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并持续了长达10年多。直至CRS实施,EUSD这套系统才被正式取代。

2010年,美国在参考欧盟储蓄指令的基础上,颁布了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法案或者肥咖法案”,台湾也有人把他翻译成肥猫法案。)及其实施细则,集中针对美国公民和居民将资产隐匿在海外账户而规避纳税的情况。2013年,美国财政部和联邦税务局发布了最终版的肥咖实施条例,并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根据FATCA法案,美国以外的金融机构需要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人在其开立账户的信息,否则国外金融机构接受来源于美国的付款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全球有110多个国家签署了相关协议承诺履行相关义务,77个国家和地区开始正式执行协议。

各国政府看到美国取得的成就,纷纷采取措施,2014年,英国也发布了CDOT法案(UK Crown Dependencies and Overseas Territories (UKCD and OT) Regulations),自2016年开始,英国附属及海外殖民地需要将英国居民及其公司所开设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搜集报送到英国税务当局。

2010年,占据全球80%经济体量的二十国集团(G20)开始委托OECD进行一系列国际税制改革研究,并且希望世界各国通过签署公约执行信息交换方式等完成全球税收透明化的承诺。 简单来讲,这一系列改革中主要包含三方面动作:一是BEPS行动计划,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这是从实体角度改变国际税收规则;二是《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这是从国际税收监管角度出发改变原先的国际税收合作模式;三是金融账户信息交换,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简称 “AEOI标准”),它是对于金融机构在涉税信息交换起到的角色和义务进行进一步规范。AEOI标准下有两个规范,一个是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简称MCAA),它是各国税务管理当局签署协议的范本,而另一个就是大名鼎鼎的,在全球金融业及富豪间掀起了血雨腥风的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CRS对需要履行识别和申报信息义务的金融机构,需要申报的金融账户类别,金融机构需要履行的尽职调查程序提出了具体标准 。作为G20税改的重要一环,AEOI需要各个参与国家的联合,可以说参与国家越多,这个税务天罗地网也就铺的越广。

2014年,各国正式发布共同声明,承诺在2016年1月1日实施CRS,并在2017年9月开展CRS的第一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CRS的作用

简言之,CRS就是推动全球税务透明化。这是从EUSD开始,所有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换体系所致力于实现的核心目标。

全球化的兴起与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全球化,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国际化,这些国际化后的资产也随之变得越来越聪明,开始利用不同国家税收体系的差异,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据美国税收与经济研究所(Institute for Taxation and Economic Policy),截至 2017 年底,美国企业在海外共积累了 2.6 万亿美元的未纳税现金。

2017年,英国金融时报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根据对世界上市值靠前的大型跨国公司的纳税情况分析,这些公司过去 25 年来财报显示,它们所承担的税率一直呈下降趋势。 2008 年以来,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下降了 9%,大型科技和工业公司报告的平均实际税率下降了 13% 左右。

面对汹涌的税务管理浪潮,各国税务部门希望通过有效的国际信息交换体系,来促进国际税收征管的严密性和有效性,CRS就是这一背景的产物。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想要在海外藏匿资产,想要利用各国之间税收政策的差异性进行税务管理的难度未来会越来越高,国际税务透明化是大势所趋,CRS只是这种趋势的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

CRS的现状

CRS在世界各国的推进速度远远超过预期。对于那些发达国家来说,CRS运作之前已有成熟的操作经验,对于这些欧盟国家来说,只是从欧盟储蓄指令转为CRS,没有任何难度。对于那些欠发达国家来说,CRS有助于帮助他们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这对于当前债务率居高不下的世界各国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和促进力。

现在,共有105个国家加入CRS,承诺在2017年前首次自动交换信息的国家和地区49个,包括了欧洲绝大部分国家(英国、德国、法国、瑞典等),绝大部分离岸岛国(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以及哥伦比亚、墨西哥等美洲国家,以及韩国、南非等。承诺在2018年前首次自动交换信息的国家和地区53个,包括了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士、新加坡、香港、澳门、日本、中国等国家和地区。承诺在2019/2010年首次自动交换信息的国家有3个。未确定首次自动交换信息日期的发展中国家共有41个,包括泰国等国家。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一直以来被媒体和国内各机构传言为非CRS参与国的台湾地区,在2018年5月8日正式对外发布了《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作业办法》(草案),就台湾地区具体实施CRS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这些进度,远远超过了国际社会的认知,打破了很多人原来认为的各国税收标准不一、推进难度大等固有认知。CRS这个新兴事物,因有各国财政和税务部门的广泛需求和深层次动机,有现代信息社会的数据技术和信息化基础,因而顺利进入到了一个快速认知、快速接受、快速实施、乃至加快实施的绿色通道。

CRS对于中国的影响

中国于2014年9月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表示将在两年内完成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 。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连同五部委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这是中国根据承诺履行AEOI标准实施落地的本国法律文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管理办法》正式版本是由税务总局、财政部以及一行三会联合签发的,并同时将《税收征管法》和《反洗钱法》作为法律基础,大大提高了金融机构在合规方面的执行意愿和执行力度,也对CRS在中国的落地有正向的推动作用。

中国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履行相关的尽职调查程序,2017年底将首次完成非居民600万人民币(即100万美元)以上余额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2018年底完成600万人民币(即100万美元)以下余额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并将在2018年9月完成第一次信息交换。

在2017年初,还没有一个国家与中国达成信息交换双边协议。但是,到目前,中国已经同76个国家和地区达成信息交换双边协议,这意味着,未来中国将会与这76个国家和地区自动交换非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

我们可以说,CRS的形成代表着一个新时代的来临,是一个里程碑事件。在经历了60多年的现代经济全球化之后,国际税务体系正在打破传统的界限,在各国自有税务体系之间存在的暗黑区域通过国际间合作的加强被照亮并消除。其系统将其分解为三个关键词: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以及定期交换。

CRS关注的重点是金融账户

在CRS制度下,关注的重点是金融账户,非金融账户不在考虑范围内。金融账户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存款账户:所有在境外的存款账户,都将由存款机构报送到税务系统,这些存款机构包括最常见的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支付宝等新型的电子支付钱包。

二、托管账户:由相应的托管机构报送。托管机构范围宽泛,通常包括证券经纪机构,托管银行,信托公司等,这意味着客户在海外的基金、证券、信托将全部透明化。

三、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由相应有付款义务的保险公司报送。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除了消费险外,在海外购买的各种储蓄型保险都将透明化。

四、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权益和债权权益:一方面,若投资实体为金融机构时,该金融机构本身就有向税务局报送该投资实体中各类股权权益和债权权益信息的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投资实体为非金融机构时,机构在银行开户时,会被银行要求自行定义,如果定义为积极非金融机构时则无报送义务,但这些公司会受到所在国税务管理部门的积极监管,因此OECD认为,这样的机构本身在税务透明化方面不存在漏洞,可以不进行报送。如果投资实体自定义并申报为消极非金融机构时,则该机构会被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要求进行实际控制人穿透,提供公司最终的所有实际控制人名单,并由银行以及各类金融机构将账户信息报送回到这些实际控制人所在的国家。

CRS的目的是涉税信息透明

在未来交换的全部是金融账户,而负责尽职调查和统计报送的是相应的金融机构。这就会涉及到客户的哪些信息会被金融机构报送回到本土呢?因为CRS系统关注的是客户的税务情况,以实现税务透明化的目的。

因此各国税务部门会把客户涉税信息报送回到本国,可以简单概括为三个部分:

一、身份信息

包含客户详细的身份资料:

对于个人客户来说包括:姓名、地址、税收居民所在国、纳税人识别号(通常为客户开户时持有的护照上的护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明上的号码)、出生日期、出生地等。

对于机构客户来说包括:机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所在国、纳税人识别号等。

对于需要穿透至实际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来说,包括机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所在国、纳税人识别号、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税收居民所在国,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出生地)。如果实际控制人为多个,那么需要分别全部报送。

二、账户信息

金融机构需要申报所有账户的账户识别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名称,金融机构代码,该账户的代码等。

三、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交换的核心,金融机构需要申报金融账户的账户余额或者价值,以及账户的收入等经济活动信息。根据中国的承诺,中国在2017年底前完成600万人民币(相当于海外100万美元)以上余额的金融账户尽职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600万人民币以下余额的金融账户尽职调查。

CRS的信息交换定期

与跨国合作进行专项信息交换不同的是,CRS的信息交换是自动的,这也是沿袭了此前欧盟储蓄指令、英国CDOT、美国肥咖的一贯做法。在这种制度下,账户信息是以年度为单位,自动进行交换的。除非某一个国家退出信息交换体系,否则在该制度下,信息交换将会一直持续下去。并且随着交换机制的建立,交换通道的熟悉,交换成本的摊薄,这一制度将会越来越完善。

CRS导致资产透明化 类别与案例分析

下面,我领航海外结合一部分真实案例,为大家分析未来这些海外资产将如何透明化。看看是否有符合自己的情况。

一、海外银行账户

案例分析:李先生是中国居民,2010年在香港一家银行,持有港澳通行证,开立了一个私人账户,在过去的8年间,李先生先后将国内外各种收入汇集到该香港银行账户上,并购买了银行推荐的理财产品。到2017年12月底,李先生的账户上,理财产品共有560万美元,现金余额3.7万美元。根据CRS要求,由于李先生不是香港税务居民,2018年,银行将把李先生在该银行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账户余额信息累计563.7万美元报送到香港税务机关。2018年9月,香港税务机关将向中国税务机关自动交换信息。并且未来每年都将自动交换上年底的最新账户信息动态。李先生在香港银行账户下的信息实现透明化。

二、海外保险

自2013年,内陆香港开放自由行后,内地客户赴港购买保险逐年增多并出现井喷。大量的中国家庭开始在香港购置保险,这些保险将在CRS制度下透明化。

案例分析:王先生夫妇有2个孩子,在香港保险热潮的带动下,2015年先后给两个孩子都在香港购买了保险,保额均为100万美元,15年缴付,每年付款额17000美元,保险类型均是人寿险,每年红利及保证现金储备均保留到孩子成年即18岁后按月领取。到2017年12月底,两个保险合同账户上的现金价值1个为2.3万美元,另一个为2.5万美元。王先生夫妇均为中国居民,目前保险处于存续期间,刚刚缴纳了三年的费用,王先生作为保单账户持有人,将被保险公司将信息保送到香港税务局,并将于2018年9月交换回到中国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将会获知王先生作为账户持有人在香港持有2份人寿保单,保单现金价值合计为4.8万美元。

三、海外信托

由于信托的特殊属性,委托人将资产的所有权委托给专业机构,委托人不再是信托资产的拥有人,因此早几年,信托的高度保密性一直是信托的核心卖点之一。除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再没有第三人能够知道信托资产的多少。同时,由于中国居民设立在海外的信托大多考虑家族传承,因此数额普遍较高。但是,当CRS来了之后,这一情况正在发生改变。

案例分析:以韩先生家庭为例。韩先生在山东经营一家房地产公司,已过花甲之年,资产实力雄厚,海外资产数量可观。韩先生的独生儿子在英国留学后已留在当地工作,并已申请到了英国绿卡。韩先生考虑到未来的家庭资产安排和税务筹划,在泽西岛设立了家族信托,将自己在海外的2000万美元现金资产以及大量的房产、股权等均划入信托下,总值接近9000万美元。信托委托人为韩先生本人,受托公司为一家银行,信托受益人为韩先生的儿子以及他的直系后代。由于韩先生是中国公民,且无其他国家身份,因此在CRS规则下,该信托的受托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向税务局报送非居民信托金融账户信息。由于该信托的实际控制人既包括委托人韩先生,也包括固定受益人——他的儿子小韩,以及未来的任意受益人——小韩的直系后代,因此该银行有义务向泽西岛税务局报送该信托信息,并且泽西岛税务局会分别将该信托价值9000万美元报送到英国和中国两地,韩先生和儿子均会被中国和英国税务当局获知9000万美元的信托资产,资产不仅被披露,并且在实践中被两次重复报送,在事实上夸大了真实资产价值。

四、海外基金

基金属于投资机构,在CRS制度下,海外基金本身有报送基金投资人信息的义务。

案例分析:刘先生是一位中国居民,他于2016年投资了一支注册于开曼群岛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期限三年,投资额200万美元。首先,该基金作为投资机构,有向开曼税务局报送非税务居民投资人信息的义务。其次,到2017年底,该基金的价值增长了50%,刘先生账户下的投资达到了300万美元。根据CRS要求,该基金要将刘先生持有该基金300万美元的相关信息报送到开曼税务局,并于2018年9月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刘先生在开曼投资的该基金信息实现透明化。

五、海外离岸公司

很多国内公司和个人都在海外开设离岸公司。定义离岸公司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公司注册在全球范围内的税务洼地,主要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香港、新加坡等,这些地区不仅税率很低,而且对于公司产生于海外的收入免征所得税。二是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没有员工,主要是为了进行税务管理。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基本就可以识别为离岸公司。

对于开设在海外的离岸公司,在CRS制度下,首先需要判断,它是一个金融实体,还是积极非金融机构,还是消极非金融机构。由于离岸公司的特殊目的,绝大部分(99.99%以上)的离岸公司均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本身不在报送范畴,但是一旦这些公司在银行开户,银行需要公司主动申明自己的身份,如果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银行就有义务穿透该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并将信息报送到该实际控制人所在的国家税务机关。

案例分析:张先生在深圳经营一家贸易公司,为了进行税务管理,以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了多家离岸公司。过去一年,张先生在全球的总贸易额超过10亿美元,利润超过3000万美元,但由于张先生将70%的利润都放在香港离岸公司,因此根据香港税收政策,这2100万美元属于在香港之外获得的利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CRS到来后,这些香港离岸公司开立在香港银行的账户,都要求公司主动申报公司定位,考虑到实际情况,这些公司只能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因此银行穿透到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先生。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账上累计的现金已经超过1亿美元。根据CRS要求,银行将这些账户信息全部报送到张先生所在国家即中国的税务部门。

规避CRS风险 多元化投资

CRS的出现,像一颗重磅炸弹,几乎炸响了中国整个高净值人群服务领域。通过以上五个类别的分析,可以看到几乎所有能够隐匿资产的海外通道,都将随着CRS的实施而透明化。在这样一个大趋势下,对于所有的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应该寻找经营合规、缴税合法、资产来源合理解释的发展新思路,

但是,考虑到中国企业的发展历程、高净值家庭的实际情况,仍然有一些短期性的或者局部性的解决方案,如何能规避CRS风险,实现多元化投资,可以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参考操作。

一、区域隔离

虽然CRS已经成为全球税务透明化的一个主要体系,原有的欧盟储蓄指令、英国的CDOT等都已与之融合,但美国的肥咖体系仍在独立存在,且短期内不存在融合的可能。2014年,中国与美国之间已经达成了两国之间的信息交换协议,但实际执行目前仍然遥遥无期。这就意味着,至少在这两个体系之间,仍然存在一些规则空隙。

作为中国税务居民,在不持有其他身份的情况下,投资于美国基金、美国保险、在美国设立信托、在美国的税务低地(如特拉华州、内华达州)设立离岸公司等,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CRS制度下的资产透明化。

二、非金融账户隔离

CRS是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系统,因此非金融账户信息均不在交换之列。这意味着,对于那些拥有境外资产的家庭而言来说,海外房产投资,珠宝、艺术品、古董投资,只要不放入家族信托,仍然不会透明化。这些资产即使是由离岸公司持有的,但由于其在离岸公司的金融账户上无法显示为现金价值,因此不会透明化。

三、身份隔离

对于越来越多的国际化人士而言,成为多国税务居民已经不再罕见。各国税务居民的认定,根据各国的政策和要求不同,也会略有不同。但大致以两个条件作为判断标准,一是有住所,二是达到居住要求,通常为三个月。以中国为例,中国政府规定,对于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都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体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而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则认定为非税务居民。

是否有权利长期在一国居住,直接涉及到是否拥有该国居留身份。因此拥有海外身份,就有了成为其他国家税务居民的可能。通过持有其他国家身份,以及满足相应的居住要求,变更本人的税务居民身份。

事实上,世界上还有一种人,可以称为税务游民,这些人拥有多个国家身份,同时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居住时间均不超过3个月,除美国强制要求所有持有美国护照和绿卡的人均为美国税务居民外,这些人在其他很多国家都可以不认定为税务居民。这种通过身份隔离方式实现资产非透明化的方式,目前在现实中依然是可行的。

但OECD已经开始关注这种情况。2018年2月19日,OECD对滥用投资移民计划来规避CRS,发布了《咨询文件》,向全世界征集有关弥补该漏洞的意见和证据。该《咨询文件》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内容:

1.评估投资移民计划如何被用来规避CRS;

2.确定哪些类型的投资移民计划存在被滥用以规避CRS的可能;

3.提醒各相关方(例如政府机构、金融机构等)正确执行CRS下尽职调查程序的重要性,以防止通过滥用投资移民计划来规避CRS;

4.解释OECD在公众的参与下,如何进一步解决和处理有关投资移民计划规避CRS的方案。